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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民终2320号
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邹琦和原审第三人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民终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琼美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二、限被上诉人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斌支付借款本金5953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95332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上诉人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斌负担5520元,李波负担8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斌负担5520元,李波负担82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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