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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民终1523号
辜进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化琼、冯嘉良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宏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建忠及原审被告杨波、杨登强、陈少兰、辜进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28.96元,由上诉人吴化琼、冯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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