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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7)琼0107民初5045号
罗育奎:

本院受理原告董茂仙、李勇兵、李进与被告杜育荣、罗育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07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罗育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董茂仙、李勇兵、李进赔偿各项损失150115.2元。被告杜育荣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董茂仙、李勇兵、李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原告方已预缴)、公告费780元,共计5286元,由原告董茂仙、李勇兵、李进负担3781元,由被告罗育奎、杜育荣共同负担15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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