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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7)琼0107民初7765号
王延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道壮与被告王延平及第三人邢云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07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王延平之名作为出租方(甲方)与原告林道壮之名作为承租方(乙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限被告王延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道壮返还款项2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延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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